常言道,邻里之间,以和为贵。毕竟有句老话说得好,远亲不如近邻。但本案中的姜某却因小事与地邻大打出手,惹来祸患。2013年3月27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姜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10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姜某和地邻沈某现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姜某用拳头将沈某现的右眼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现右眼眶内侧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姜某一次性赔偿沈某现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与他人发生纠纷,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该案为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