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8日,睢县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2011年1月,睢县尤吉屯乡男青年张某与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12年正月份,在父母的操办下,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两人婚前了解甚少,没有感情基础,2013年1月8日,张某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与王某离婚。睢县法院受理该案后,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王某存放于张某家中的婚前嫁妆归王某所有的协议。调解书送达并生效后,因张某未及时履行义务,王某向法院提起执行其婚前嫁妆的申请。
3月28日上午,执行法官司连杰、宋忠辉、刘国际一行按照提前给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准时赶到张某家中,经现场做工作,张某同意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法官主持下,现场对存放于张某家中的王某婚前嫁妆进行了清点,并当场移交给王某家人,从而将该起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