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并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10月29日6时许,被告人汤某无证驾驶小轿车,沿睢县至蓼堤公路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睢县蓼堤镇罗阳村某社区东段,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范某相撞,致范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汤某驾车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当日9时和其叔叔汤某亮一起到睢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经认定,汤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汤某赔偿了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汤某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已赔偿受害人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