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酒店住宿得知房间已满,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对我们来说,完全可以去其他地方再看看。但本案中的被告却因此辱骂服务员引发厮打,导致一人受伤,三人判刑,实在是得不偿失。2013年3月25日,睢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0月1日0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某、李某、吴某和杨某(另案处理)、朱某等人到睢县某酒店住宿时,前台服务员路某说房间已定完,杨某辱骂路某,路某让杨某放尊重点,李某、罗某、杨某跳进吧台,掀翻吧台上的电话,对路某拳打脚踢,并用电脑、椅子等物品砸击路某。酒店大堂经理王某前去制止时,被吴某勒住脖子打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路某的双侧鼻骨骨折,均构成轻伤;路某的额部损伤、面部创口、两眼部损伤、口腔黏膜损伤、右髋部损伤和左下肢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吴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和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李某、吴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