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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心驾驶惹祸端 悔罪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3-03-25 08:14:43


    出行在外,对于自己和他人,理应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第一。但马某却没有记住这一点,导致悲剧的发生。2013年3月22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3年2月1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驾驶豫公交车沿S2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睢县白庙乡薛庄村路段时,将由东向西步行横过公路的彭某撞伤。事故发生后,马某随即停车拨打110和120报警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赶到处理。当天,彭某在睢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彭某系头、胸、腹和四肢复合性损伤死亡。经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马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及其车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彭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抚养费、赡养费等项经济损失共计218000元(其中丧葬费15000、抢救费3000元先期已给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马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报警,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积极协助车主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行人横过公路,应当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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