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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赌场聚众赌博 判处刑罚又交金

  发布时间:2013-03-22 09:35:37


    2013年3月21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已缴纳)。

    从2012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在睢县湖西路某汽修场所内,摆放11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2012年10月22日被睢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12年10月24日被告人杨某到睢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赢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摆放赌博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悔罪,并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杨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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