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0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201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骑三轮车到宁陵县阳驿乡某村周某饭店门口,见同村村民杨某的金舰铃木牌助力两轮车(价值2300元)在此停放,便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三轮车运回自己家中。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程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同村村民余某(另案处理)。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发还失主。
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程某在本村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同村村民干某某(另案处理)一辆五星奥玛牌电动三轮车。经查,该车系城郊乡北关村村民李某于2011年11月9日在某超市门口被盗车辆,被盗时该车价值2000元。
2012年11月9日,侦查机关从被告人程某家中扣押一辆上海明珠牌电动三轮车,经核实,该辆电动车为2012年7月20日董店乡某村薛某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500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人程某将一辆英柯玛电动车放到余某家中,经核实,该车为2011年12月6日阳驿乡北张楼村杨某被盗车辆。上述车辆,程某自述是购买的“小路货”,现均被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车辆而予以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程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程某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非法所得已被追缴退还失主。程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虽发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考虑本案的犯罪数额及事实情节,被告人所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不构成累犯。作为犯罪前科,表现为不思悔改,亦应从重处罚。综合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