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遗本是我们的传统美德,但韩某面对他人遗落在自己摊位上的信用卡却心生贪念,企图非法占有。 2013年3月19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10月19日,被告人韩某在睢县袁山市场南大门摆摊卖袜子、棉裤等物品,被害人申某到其摊位买袜子时,将钱包遗失此处,未去寻找。该钱包内有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一张写有该银行卡密码的纸条等物品。被告人韩某明知该钱包是被害人遗失在其摊位的情况下,仍将钱包带回家中。2012年10月21日,被告人韩某找到其亲戚杨某,谎称该银行卡是自己的,让其帮忙取款。杨某从农村信用社跨行取出现金18000元,该18000元经韩某同意后由杨某做生意使用。案发后,被告人韩某的亲属将18000元现金、钱包等物品退出,由睢县公安局返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将非法所得全部退还失主,在对其量刑时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韩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