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本应和睦共处,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却因小事与人引发争斗并致他人轻微伤。2013年3月18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强受管制六个月以及被告人王某亮受管制一年。
2012年8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强、王某亮兄弟二人因滴水问题对隔墙邻居杨某有怨气。被告人王某强、王某亮在河堤乡马六村南地和杨某相遇后借机无故用拳脚将杨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头部、眼部、躯干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杨某现金26000元。
法院认为,王某强、王某亮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