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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司法救助规范化阳光化操作效果好

  发布时间:2013-03-18 14:42:27


    针对以往司法救助实践操作较粗难以充分彰显党的司法关爱政策问题,今年以来,睢县人民法院从四个方面着力推进司法救助操作阳光化规范化,既让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亦通过透明的操作充分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截止3月中旬,该院司法救助案件27件31人,发放执行救助款3.5万元,减缓免诉讼费1.7万余元,当事人满意率100%。

    一是统一司法救助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诉讼费缓减免交条件,并将“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明确界定为经济条件处于当地贫困线或以下。诉讼费用缓缴期限根据河南省高院的期限规定为一个月内,并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等有关司法救助的制度规范在立案信访窗口予以公示。

    二是明确司法救助程序。诉讼费用缓、减、免的,当事人需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由立案庭庭长初步审查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诉讼费用拟缓减免预交数额,提请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报院长批准。法院准予诉讼费用缓减免交后,裁决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的,在宣判时由承办法官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未按期交纳的,裁决生效后由承办业务庭负责将案件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对方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申请司法救助的,执行案件经办人查实后裁定中止执行并报请院长审批。

    三是简化司法救助所需证明材料。对申请缓减免诉讼费用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的主体作出不同的要求。城镇居民应提交领取低保社会救济的证明,残疾人应提交残疾证明,农业人员一般只需提交村委会、乡政府的证明。

    四是严格执行案件司法救助条件。执行救助的对象原则上限定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以及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的原告,救助条件限定为申请执行人确属特困群体、被执行人又确无或一定时间内无履行能力,且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但仍难以执行到位的案件。从而切实将有限的救助基金用在“刀刃”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司法救助的功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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