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营利,非法开设赌场,害人害己。2013年3月1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受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另外本案扣押的四台赌博机,由扣押机关睢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在其开设的某婚庆礼仪公司内放置四台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获取非法利益。案发后,四台赌博机被公安机关追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开设的公司内放置赌博工具,供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认罪悔罪,愿意缴纳罚金,在对其量刑时将予以酌情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