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4日睢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郭某与人发生汽车擦撞引发纠纷,在众人劝开之后又找人一起去报复“出出气”并致他人受伤。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10月18日下午,郭某与被害人秦某因汽车擦撞引发纠纷,进而引起厮打,被人劝开。之后,郭某纠集刘某、杨某二人去某村秦某所开的诊所院内对秦某进行辱骂,并与刘某一起对秦某实施殴打,后被人劝开。经法医鉴定,秦某左侧桡骨骨折,构成轻伤;左上肢创口,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在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秦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矛盾,不能理性处理,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