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行在外,安全第一。特别是年轻人,切忌莽撞驾车,引发祸患。2013年3月14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1月24日18时20分许,张某驾驶奥迪牌小轿车,沿睢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殷庄南段时,将前方骑电动车的吴某当场撞死,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逸,后于同年12月6日主动向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经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逃逸,关于民事赔偿事项,已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按照达成的赔偿协议,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过失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安全驾驶,对自己、对他人要有一份责任担当。让社会少一点哀伤,多一点欢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