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3日睢县法院审结了一起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案件。双方原本并无矛盾,但被告人赵某酒后故意挑起事端,引发争斗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睢县法院依法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受管制一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29日20时许,赵某酒后到王某家大门口,跺倒一扇大门,故意挑起事端,后被群众劝解回家。赵某到家后又纠集杨某、李某、张某、郭某等人到王某家门口,再次跺倒王某家大门。赵某、郭某、张某等人对王某、刘某、周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周某的鼻出血,构成轻微伤;王某的面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赵某和被害人周某、王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某按照协议约定,赔偿被害人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酒后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致被害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