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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心存侥幸 落网依法受刑

  发布时间:2013-03-12 09:18:34


    罗某贪图不义之财,多次盗窃他人车辆,2013年3月11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2年6月29日夜,罗某窜至睢县城关镇振兴大道与拱州路交叉口西南角工地,将荣某放在3号楼内的一辆黑色洪都牌电动车盗走,由自己使用。该电动车价值2800元。8月1日,罗某窜至睢县中心大街南段路东,将李某停放在楼后的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00元。10月30日,罗某在睢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向睢县公安局民警主动坦白了上述事实。两辆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发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在羁押期间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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