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销售假药获利 咎由自取受罚

  发布时间:2013-03-08 10:14:16


    王某为获营利非法销售假药,遭到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2013年3月7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王某在商丘市新建路开设名称为“益康保健品”门市部。2012年初,王某进得30盒批准文号为“国食健字G20050822”的“金鸡胶囊”在自己门市部销售。2012年3月,睢县蓼堤镇的孟某在王某处以每盒五元的价格进得5盒该胶囊。后经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该5盒“金鸡胶囊”为假药。案发后,孟某购进的5盒胶囊被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缴;王某将剩余的25盒“金鸡胶囊”抛弃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销售假药,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王某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556477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