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街面上经营摆摊问题刘某与人发生争执,引发厮打并致他人轻伤。2013年3月6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11月12日7时许,刘某与邻居陈某因在门前街面上经营摆摊问题发生争执,陈某将刘某摊子上的东西捣掉在地上,刘某用拳将陈某杵倒在柏油路上,经法医鉴定,陈某的第一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及其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刘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该案为邻里纠纷引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