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叔父因言语冲突发生争斗,致其叔父受伤。2013年3月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受管制一年。
2012年10月9日21时许,陈某听说其父亲被其叔父陈某亮打伤,便到陈某亮家中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引起厮打,陈某用拳头将陈某亮打伤。经鉴定,陈某亮侧眼眶内侧壁骨折、上颌骨额突骨折,均构成轻伤;胸部损伤及牙齿松动二枚,均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陈某赔偿被害人陈某亮6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并认罪、悔罪,本案系因亲属间矛盾引起的犯罪,被告人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