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某在车站等候客人时与人发生口角,引发厮打并致他人轻伤。2013年3月5日睢县法院依法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11月5日19时许,身为出租车司机的白某在睢县某客运站附近等客时,睢县孙聚寨乡某村的张某与旁边的出租车司机谈租车价格,白某插话询问时与张某发生争执,后来引发厮打,厮打中白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将张某胸部扎伤。2012年12月3日,白某向睢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经法医鉴定,张某的胸部外伤致胸腔积血已构成轻伤,胸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白某赔偿被害人张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5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白某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