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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5)睢法执字第394号

申请执行人:黄根正

被执行人:袁兰菊。

本院已立案受理黄根正申请执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5年6月17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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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