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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及主要职责

发布时间:2016-08-01 18:33:20


    1、办公室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2)负责本院院务会和院长办公会等行政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3)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并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4)负责印章管理、收发、文秘、机要、保密、图书、诉讼档案工作。

    (5)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等工作。

    2、行政科

    (1)负责本院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

    (2)指导、监督法院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

    (3)负责本院装备现代化建设及枪支、弹药的管理;

    (4)管理本院各项经费、社会保险和国有资产;负责全院基本建设规划和计划,项目和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5)负责微机网络等设备的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政治处

    (1)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协助机关党委做好党务工作,协调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2)协助党组搞好本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

    (3)负责本院法官等级的评定与晋升的呈报工作以及司法警察警衔审查、报批工作;

    (4)负责本院的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本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5)负责本院的工作考核、表彰和立功创模等活动。

    4、研究室

    (1)负责编写综合性简报、情况反映等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报告,研究和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

    (2)办理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审判委员会及本院各项审判专业会议的记录及文字综合工作:

    (3)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承办适用法律政策问题的请示或解答;

    (4)负责本院宣传报道、司法统计与分析等工作;

    (5)负责本院互联网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与发布等工作。

    5、监察室

    (1)负责草拟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本院干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的情况;

    (2)受理对本院及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负责本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

    (4)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立案庭

    (1)负责民事、行政、刑事、执行等各类案件的立案,并统一编立、登记各类案件的案号,分流案件;

    (2)负责诉前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及执行工作;

    (3)核算诉讼费,办理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审批手续;

    (4)审查当事人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5)负责本院的信访工作;

    (6)负责本院案件流程管理,根据流程管理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

    7、刑事审判庭

    (1)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

    (2)审判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8、少年刑事审判庭

    (1)审判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罪、读职罪等第一审刑事案件;

    (2)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刑事自诉案件;

    (3)负责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

    9、民事审判第一庭

    (1)负责审判城管镇、城郊乡、周堂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0、民事审判第二庭

    (1)负责审判城管镇、城郊乡、周堂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1、民事审判第三庭

    (1)依法审判企业破产等案件;

    (2)负责联系服务辖区企业等工作。

    12、尚屯人民法庭

    (1)负责审判尚屯镇、西陵镇、匡成乡、蓼堤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3、董店人民法庭

    (1)负责审判董店乡、涧岗乡、尤吉屯乡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4、河堤人民法庭

    (1) 负责审判河堤乡、胡堂乡、白庙乡、白楼乡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5、河集人民法庭

    (1) 负责审判河集乡、长岗镇、后台乡、潮庄镇、平岗镇辖区内应当由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

    (2)指导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16、行政审判庭

    (1)审判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为的案件。

    17、审判监督庭

    (1)审判由本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2)审判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我院继续审理的案件;

    (3)审查处理上级法院、地方党委、人大及本院领导交办、监督的信访投诉案件;

    (4)审判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5)负责本院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确认工作。

    18、执行局

    (1)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2)执行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其他法律文书;

    (3)对执行异议、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进行审查;

    (4)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措施,对妨害执行行为人实施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5)协助办理其他法院委托的执行工作。

    19、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执行押解人犯、值庭,协助审判、执行人员完成强制执行、财产保全、送达等任务;

    (2)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执行有关事项;

    (3)协助有关的重大警务活动;

    (4)负责维护本院的机关秩序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20、技术室(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

    负责本院的司法技术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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